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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院人员情况调研

2013年,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来,我院根据会议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告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员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项,经过自荐公民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和村委会等组织推荐,依照任职条件,着重选拔了一批有法律学习经历以及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于2013年12月新选任了66名人民陪审员(原有人民陪审员43名)。这109名人民陪审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民陪审员职业结构广泛,其中,党政机关干部10人,科研、高校机构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乡镇、社区等基础组织人员5人、企业职工3人,其他单位人员3 人,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我院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合理, 年龄在30岁以下8人,31-50岁的17人,50岁以上的5人。 截止2014年底,109名人民陪审员今年以来共参与审理案件1239件,其中上诉案件 件, %,调撤案件 件,占 %,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 件,结果,参与审理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 。陪审员来自基层,熟知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更具亲合力。陪审员参与审案,增加了涉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在个案裁判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减少了涉案上诉率和申诉率,实现了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对于落实审判公开,增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增强审判工作的

民主性,提升法院的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加强司法监督等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维护辖区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

一、主要做法

1.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 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强度大的专门工作。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驾驭庭审能力薄弱,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情况,我院加大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以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逐步增强了陪审员的庭审能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了基础。

2.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2.一是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涟水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政治处负责,对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程序、应遵守的纪律以及陪审员的出勤考核、补助发放、年终考核、培训,表彰、奖惩等均纳入院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评出优秀人民陪审员,充分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强化履职保障机制建立了保障机制。为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我院着重做好三个保障:

(1)程序保障。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具体做法是:由各业务庭根据需要向院政治处提出申请,院政治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陪审员名单交各业务庭,各业务庭在接到名单后与陪审员联系,具体确定阅卷、开庭、合议等工作。案件审结后,各业务庭承办人再将人民陪审员出勤考核表交回院政治处,反馈相关信息,作为年终对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的依据。陪审员上岗后,对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院为陪审员提供必要的阅卷时间,对安排参与审案的提前3天通知,便于陪审员了解案情,发挥作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鼓励人民陪审员发言,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2)经费保障。我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补贴暂行办法》,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县委、县政府每年给予人民陪审员一定的专项经费,对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每人每案补助50元,用于陪审员交通补助、培训费、资料费、就餐等项目,有效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责任感,很好地保障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我院政治处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津贴统计工作,根据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数确定补助津贴,做到半年一审核一发放,确保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保障落到实处。

(3)工作保障。我院为人民陪审员购置常用法律书籍,订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新法制报》等报刊,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组织部分陪审员外出参加考

察、调研活动,这些举措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二、取得的成就和效果

1.提升了司法审判的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他们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专长、社会阅历、熟悉社情民意等方面的作用,在一些具体专业性问题上发挥了独到的作用,有效地提升了司法审判的专业化。

2.增强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带着社会和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对司法民主的期望,从社会大众的视角来审视法官是否严格遵循办案程序,是否依法裁判案件,无形中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在客观上也对法院的司法审判形成一种监督,有利于法官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促进司法公正公开。

3.推动了司法程序的公开化。人民陪审员从选任到参与案件审理都受到社会的关注。审判过程不存在暗箱操作,不存在为了个人利益而枉法裁判的现象,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判,亲历司法程序的公开、公正,增强了司法的透明。

4.促进了司法影响的大众化。人民陪审员参与每一个案件审理,都是一次法律的熏陶,也是一次对外法制宣传教育的课堂。许多来自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人民陪审员,在对自己单位和周围群众谈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感受和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评价时,实质上是法治意识潜移默化地向社会渗透的过程。司法的社会影响力也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在

不断扩大

三、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常与本职工作冲突,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不平衡。由于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身的本职工作,有的甚至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和领导,本职工作较为繁忙,而案件的审理有特定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员很难保证参与陪审的时间,往往一个案件要联系几个人民陪审员后才能确定。这样也导致人民陪审员之间参与陪审案件数量的不均衡。且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当初推荐时也并未意识到陪审员的工作性质及其神圣性、特殊性,导致其产生本职工作是主业、陪审工作是副业的想法,难以做到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两者兼顾。有的陪审员认为,这是份外之事,故总是被动地参加审判案件,还有个别陪审员认为参加审判案件的待遇低,补助费用少,不如干其他工作的收入多,干脆不出庭,以致出现两个不平衡。(1)庭室方面:有的庭室使用人民陪审员次数较多,有的使用较少,甚至还存在没有使用过人民陪审员的庭室;(2)陪审员参审方面:在30名人民陪审员当中,有的参与的多,有的参与的少,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率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性。

2.人民陪审员数量有限,随机抽取实际上没有多大选择空间,也难以达到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参与案件陪审大多取决于法官的意愿,存在着较大的或然性和随意性。

3. 人民陪审员选任时积极参与,陪审时消极对待,工作出现虎头蛇尾,不能做到善始善终。任命初期也能积极参加

篇二:法院受案情况分析_调研报告

我们本着科学发展观,对2006年上半年案件情况进行客观分析认为,人民法院由于其中立性、被动性等固有属性,以及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等因素,矛盾纠纷解决的渠道已多元化,人民法院的案件数在今后一个时期将不会出现持续上升趋势。今年我院所受案件数虽有所下降,案件下降原因有: 一、根据中央中法(2006)11号文件关于“科学区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界限”的精神,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充足,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等因素的纠纷,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已作出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而由其他渠道解决,如向社会和职工发行股票等各种形式的内部集资性质的案件,最高法院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企业改制中涉及群体性诉讼的民商事纠纷由于具有政府行为性质,目前一般法院都不受理,而由政府以行政救济渠道解决此类纠纷;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纠纷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纠纷属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范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退伍军人安置中因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在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该纠纷不应属法院受案范围,而由行政救济渠道解决;公务员单纯民事争议也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亦应由行政部门解决。 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经过多年的金融秩序整顿、调控,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呆、死帐的问题已逐渐规范,呆、死帐率大大降低,清欠工作已初步完成,剩余债权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理,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又尚未出台,这部分移交的债权尚未提交诉讼程序处理。

三、车贷、房贷、电脑、手机消费案件,被执行人有意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导致案件寻找被执行人难度增大,被执行人在贷款后,异地藏匿车辆,难以查找;房贷案件由于是分期付款,涉及抵押法律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对当事人只有一处房产的,优先保护当事人的生存权,法院对该房产只能查封而不能拍卖,导致执行财产难以处分;部分案件因需公告,执行周期相对较长,影响执行效果。 四、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提出后,各级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使得各类的矛盾纠纷得以缓和、化解,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因而日趋减少。 五、由于长期以来,我院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坚持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了对辖区16条街道及重点企业、学校、社区进行定点送法服务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积极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帮助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强化调解,积极指导基层民调工作,使得基层民调组织的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大量矛盾在进入法院之前就予以化解。如我院与辖区纳税大户武汉正远铁路电器公司建立定点联系,定期上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理顺法律关系,使该企业在内部用工管理制度上不断规范,纠纷也随之减少,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从去年的1xxxx下降到今年的xxxx。 今年,我院受理案件具有个案多、集团案件少、纠纷复杂、矛盾突出、审理难度大、执行周期相对较长等特点,虽案件绝对数较上年有所下降,但工作量相对增大,审判任务仍很繁重,审判力量仍显不足。

篇三: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

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

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

为助推我院第二个三年发展规划的的步伐,进一步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就我院干警队伍状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干警队伍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经省编委、总局编委核定我院设置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处、监察室、立案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大队。

现设有X个中心法庭:分别是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设有X个办案组:分别是XX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XX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XX、XXX、XX、XXX江4个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

(二)干警队伍情况:我院编制XX人,在岗干警人数XX人离岗待退干警X名。干警年龄层次情况:35岁以下干警XX人,36岁至45岁干警XX人,46岁至55岁干警XX人,56岁以上干警X人(含4名离岗待退干警),全院干警平均年龄42岁;学历情况:大学本科以上XX人,其中,取得研究室学历1人。大专2人;职级情况:副处级以上X人,正科级4XX人,副科级X人,科员级XX人。审判职务情况:具有法职资格人员XX人(含行政部门法职人员X人),助理法官X人,书记员X人,微机员X人,法警X人,通过司法考试XX人;政治面貌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员XX人,共青团员X人,群众X人。

干警招录情况。自08年以来,以各种方式招录干警XX人,其中组织调入干警X人,以公务员招录干警X人。其中:法官X人,法官助理X人,法警X人,微机员X人,书记员X人。

干警流失情况。自08年以来,共流失干警XX人,其中退休X人,调出X人。流失干警职务为法官X人,法警X人,书记员X人。

二、目前我院队伍建设现状及分析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大多数干警能够尽职尽责,默默奉献,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开拓进取,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用人机制问题。在用人机制上由于历史的原因,一部分靠论资排辈在中层领导岗位的人员占据了领导位置,不同程度挫伤了一些年轻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了干好

干坏都一样,熬年头等位子的消极情绪。

2、人员专业结构问题。从学历结构上讲,我院高素质人员严重短缺,仅有1人考取了在职研究生毕业证书,在全院本科学历以上68人中,全日制本科学历只有5人,仅占全院本科学历人员0.7%。从专业素质上讲,少数干警不能完全适应岗位的要求,缺少独挡一面的业务骨干和办案能手,特别是法庭已经出现审判人员青黄不接的问题,由于近两年部分法庭庭长即将退休,法庭庭长选任存在潜在危机。

3、基层法院缺乏在职专业>培训能力水平较低。虽然对业务培训采取了一些措施,制定了培训计划,但对培训工作只是流于表面文章。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一些新型的疑难案件也逐渐出现,而由于审判人员年龄结构老化问题,大多数干警知识更新不到位,理念滞后,存在坐吃山空、凭老经验、按老办法解决新问题,办案吃力费时,质量不高。

4、法官的后备力量断档。从年龄、学历等结构可以看出,大部分法官都是先高中(初中)升专科后,再专升本学历,第一学历较低,由于建院初期至90年代中期进人门槛较低,相当一部分干警理论知识功底匮乏,而这一部分人员目前基本都工作在审批一线岗位,院机关及法庭中层领导绝大多数也是由这部分人员担当,导致审判工作质量不高,因此急需补充法官的后备力量。

5、没有高层次、复合型法官。目前全院本科以上学历干警虽然已达62人,但真正全日制本科毕业的仅5人,其中法律专业1人。大部分干警的学历是在>职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学历。这些干警虽然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审判工作经验,但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法学理论水平不高,整体业务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和调研能力的提高。

6、编制紧缺问题。1998年,省编委给我院设定编制90人(当时核编时未含青年、佳南法庭、嘉荫法庭)。重新核编后,总局编委核定的编制75人。目前,院机关1人庭室6个,3人法庭3个,1人办案组3个。可以说,无论是院机关还是法庭、办案组,这种人员组成是很难承载其工作任务的,这也将导致工作质量效率不高、工作推着干、干警无暇顾及业务学习等一系列严重问题的产生。

(二)制约干部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主要因素

1、用人机制问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重任。建院初期,由于对新进人员的考核、使用等制度尚不健全,往往都是领导批条子、凭关系、指令安排,公开选调、选招机制没有实行,造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年龄偏大,特别是中层干部一干就是十几年,甚至到退休。受编制体制的影响,干部的调整进出口不畅,建院以来,前三任主要领导均是由分局党委选拔任用,第四任主要领导也就是现任领导是通过垦区系统交流任用的,因此我院也有一名副职领导出口交流。中层领导均为敞开出口进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院干部队伍的发展,影响着干警积极因素的发挥。

2、干部队伍素质的制约。由于历史的原因,干部队伍整体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培

训工作跟不上。一是培训质量不高。人民法院的培训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人民法院就要不断学习,强化培训,要向全体人员及时贯彻新的思维模式,新的法律内容,新的审判经验,就必须通过不间断的培训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各项业务培训大都是上级法院组织培训的,在落实培训内容上是很苍促的,在时间安排上是很短暂的。由于仓促的内容、短暂的时间安排,干警在培训中接受的新课题、新内容、新案例、新思维是有限的,由于受培训模式的制约,从而影响了干警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二是基层人民法院繁重而又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特别承办第一审案件,一些干警多忙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没有时间去更新理论业务知识,更新思维方式,更新审判观念,缺乏理论知识的储备和知识能量积蓄,在办理案件中往往是现学现用,对照书本查找,丢掉书本凭经验,往往是案结事不了。

3、对基层法院实行法院干部队伍序列管理时机不成熟。法院综合服务部门干警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一部分综合服务部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审判综合服务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

4、由于垦区特殊的管理机制,多年来一直受经费严重不足的制约。省内培训经费一直处于紧张状态,省外培训控制相当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宗旨意识。结合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培养和强化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提高干警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大局、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完善学习培训机制。积极探讨审判方式改革,对于提高审、执案件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要确保“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执行兑现、案结事了”办案运行周期的完成,必须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因此,要使广大干警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创新教育培训管理的能力,着力提升教育培训成效,加大高层次、专家型法官教育培训力度。调整教育培训内容,如基层法院的>法律文书制作、庭审观摩、驾驭庭审能力充实到教育培训内容中去。二建立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层次对在职法官进行分类培训。丰富培训形式,尝试采取“法官教法官,法官带法官”的培训方式,定期组织基层法院的优秀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学习,由资深法官做老师,采取“师傅带徒弟”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三是建议取消对在职干警取得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后任命法官的不适宜限制。四是坚持教育培训与审判工作实际不脱节、相适应的培训理念。真正把教育培训内容运用到实践审判中去。定期或不定期对干警的学习进行测验,用学习指导审判实践。

3、适当改变现有法官选任方式来提高法官的素质。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尽量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客观上要求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于下级法院,所以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证上级法

院的法官素质。同时广开渠道,建立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从社会法律人才队伍中选调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同时探索建立吸引优秀人才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机制,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干警的待遇。

4、将法官招录制度从公务员制度中剥离出来,单独实行招考。由最高院统一组织,报考人员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

5、解决农垦法院体制编制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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