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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居住证办理流程

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自己需要准备的东西有: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保证明(给身份证原件,公司可代办)、劳动合同

二,居委会:

1, 先到小区里的居委会领张申请表。

2, 做份租赁合同。此时需要缴费。如月租1000,需交600元。 3, 交一份房东的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产证复印件。 4, 小区开发商处盖个物业章。

三,罗店街道办事处:祁北路209号,与集贤路交界,祁北菜市对面。 1, 带上房东本人,需带上他的身份证,产证,各证均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 把在居委会盖好章的申请表交给办事人员,连同本人的身份证。 3, 办事处给你一份房屋租赁备案表

4, 带上这张表再去居委会

四,带上所有证件去罗店派出所。长期居住证需要等45天左右,临时居住证当时可取,建议大家拿长期。

五,保管好派出所的回执单和身份证,一般一个月后可取。

篇二:福州降低城区落户门槛 出台5项户籍管理新政

福州降低城区落户门槛 出台5项户籍

管理新政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5项户籍管理新政,放宽外来务工人员、专业技术人才落户城区的条件。

根据新政策,对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可将户口迁入五城区居住地。

福州还将逐步取消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据悉,福州分类明确城镇落户政策,五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县二市指: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

合法稳定住所如何认定?

五城区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

五县二市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凭《居住证》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该《通知》指出,相关部门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要采取措施,为他们在暂住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改革暂住证制度,将逐步取消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

《通知》指出,相关部门要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另外,现阶段农民在城镇落户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流转。

户籍管理新措施

1 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落户政策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2 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3 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福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4 在五县二市居住且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居住且被评为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5 在五县二市居住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福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篇三:居住证办理工作流程和须知

居住证办理工作流程和须知

一、证件受理

(一)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可以依照《扬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本市求学、培训、就医、探亲等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或所在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在居住证系统完成证件受理工作,形成制证信息,打印受理回执交申领人;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现场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信息审核

(一)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户政)大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点提交的居住证申领信息进行审核,并在系统中确认通过或不通过。

(二)各居住证受理点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上级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的居住证申领信息进行更正并重新提交。

(三)市局治安支队应当对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户政)大队审核通过的申领信息进行抽检,对抽检不通过的申领信息及时退回。

三、证件发放

(一)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户政)大队在接收到证件制作公司配送的居住证后,认真清点、核对数量,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到各居住证受理点。

(二)各居住证受理点收到证件后,应当通过电话通知、短信提醒或上门发放等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发放给申领人。发证时应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读卡校验,将证件发放信息维护到系统,并收回居住证受理回执。

(三)流动人口已在本派出所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但证件发放时已离开本派出所辖区的,派出所应当将申领的居住证作休眠处理,并妥善保管。流动人口在市内变换住址的,现住地派出所应当在居住证系统中核查其领证记录,已经领取证件的不再重复办理;已经办理申领手续,尚未领取证件的,应当通知其到办证地领取证件。

四、相关规定

(一)流动人口在本市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每证20元收取工本费。居住证因质量问题、功能扩展、个人信息变更或销卡的,给予免费更换或销卡。

(二)居住证应当自受理点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

(三)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受理点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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