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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风险警示书模板

风险警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投资股市之时,我们郑重地提醒您,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条款:

一、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全部身家投入股市。 二、请理性管理个人财富,不要拿生活必需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入股市。

三、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投资品种。 四、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五、请认真了解所投资的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六、请认真了解并掌握证券投资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证券投资是一种高风险投资,请您分清投资与投机、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慎入市,理性操作,注意您的身心健康与资金安全。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安全第一”。 请您切记风险!

东方证券杭州体育场路营业部(盖章)

客户确认已知悉并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证券公司客户资料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风险警示心得体会

银行警示案例学习心得

5月6日晚,营业部全体员工进行了银行警示案例的学习,长达2个多小时的案例视频让我们在座的各位深深认识到职业道德、合规操作和监控防范的意识还是不够深入。现就此次学习活动总结出几点体会,也是我对此次教育学习活动的一个理性的认识。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中奉献,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小的方面讲,比如我们中信银行,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我行存在和发展的必需。银行要发展,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金融业中不断强大,立于不败之地,没有我们每一位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行的。 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难于为人民服务,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所谓守信就是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所以通过对这次的学习,使我更深地了解到作为一个银行职工的根本、为人、言行和责任,就是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学习,时刻按照职业规范去要求自己,努力工作,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没有规矩何成方圆”,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在银行业竞

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我们每天面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和形形色色的事物,更加要求我们一线员工有高度的思想觉悟。 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在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产物,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已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能力。我们的各项规章制度正如一架庞大的机器,每一项制度都是一个机器零件,如果我们不按程序去操作维护它,哪怕是少了一颗锣丝钉,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各项制度的维护和贯彻需要我们广大的员工严格执行。

三、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银行号称“三铁”:铁制度、铁算盘、铁帐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遁是各行业之大忌,车行千里始有道,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就普通的理财经理而言,从内部讲要做到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不私售飞单,不代客理财,不充当资金掮客,等严格抵制各种违规作业,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好的

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 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根据我们一线员工工作的特点,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其次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检自查、上级检查、交互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内控与制约。通过此次教育活动,我找到了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增强维护银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及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都起到了极大的帮助。

篇三: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总结

1、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深圳主板【13.2.1】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7)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深交所:出现本规则12.12 条、12.13 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上证所: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8)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9)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10)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注:绿色标示为2012修订内容,创业板已取消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2、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深圳主板【13.3.1】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3)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4)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

重的;

(5)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上证所: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或者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公司尚未发布首份年度报告。

【13.3.2】本规则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1)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2)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注:对于违规资金借贷和担保,上证所无以上具体定义。

3、主板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9条)

深交所主板【14.1.1】

(1)因净利润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净利润】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因净资产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净资产】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3)因营业收入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营业收入】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4)因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四)项规定【审计意见】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7)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深交所: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上证所: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9)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10)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主板因财务类情形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条件

深交所主板【14.2.1】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证所】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7)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8)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14.2.2 上市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4.1.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在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后的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4.1.1 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5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5、主板终止上市的情形(10+2条)

深交所主板【14.3.1】(主板)上市公司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6)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

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上证所包括: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具备上市条件;【上证所包括: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9)连续120 个交易日成交量: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10)连续20个交易日成交价: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既发行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其他特别规定:

(1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12)未能在30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或者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公司因故解散;

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

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上证所包括: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注:交易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自交易所要求补充材料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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