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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产品经销合同

产品经销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上述产品的地区经销商事宜,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系列产品。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经双方经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_________(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指定产品的中文名称:_________。(暂定名,乙方将可能在此产品的整体ci策划中,给予其名称全新策划)

第二条 经销权

甲方兹给予乙方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总经销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管权

一、交易:甲方不得再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取得产品。

二、委托:甲方不得委托地区内乙方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作为其经销商,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甲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乙方。

四、再进口: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出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一、价格

1.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并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2.甲方给予乙方一个较稳定的市场价格,如有变动,也是每年年初发给的年度价格表。

3.如有产品价格变动,甲方应在改变价格和折扣的30天前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改变价格期限之前双方签定的合同一律保证价格,并按正常交货期交货。

4.乙方所享受的代理折扣由双方另行商定,但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应获得不低于_________的折扣。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甲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甲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甲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在下列方面承担义务:

1.承诺并保证作为_________产品的中国总代理完全有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2.自费提供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3.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乙方。

4.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资料。大批量的资料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由乙方申请甲方提供。

5.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最新的行业动态信息,经常提供有利于

推销产品的意见,以便乙方能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推广策略和销售方式。

6.甲方将对乙方的工程师提供全面的技术培训,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

7.甲方对于乙方售出的产品,凡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而引起的损失,一切均由甲方承担责任或给予免费更换。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甲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2.乙方应根据需要,在地区内发展区域性代理商和分销商,签订合同和管理将由乙方独立负责。

3.乙方将配备足够的销售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来配合市场销售的需求,他们会全面了解系列产品的特性及用途,并能够承担培训,现场检测服务和操作示范等任务。

4.供给甲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5.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 甲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乙方得为商业上的目的使用商标和行名或它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 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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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时终止,或

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即终止本协议,或

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_________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保证

一、标准: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

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乙方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 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误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海啸、地震、以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国有化、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的。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二、转让: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事前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_________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和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_________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_________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六、仲裁: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可分割性: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八、保留权利: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侯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其他约定: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明确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证明起见,本协议作成一两份,在本协议起自所载的日期内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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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产品经销协议书

产品经销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互惠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在特定范围内经销该药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销品种

第二条 经销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协议经销品种地区的 总经销商。

第三条 经销保证金

1、为获得经销权及本协议条款的完整执行,以及保障市场稳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经销协议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2、自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乙方将保证金一次性足额汇至乙方指定账户,款到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正式收款收据。若乙方两日内未能按约交付保证金,本协议无效。

3、协议执行期后一个月,如乙方在执行协议过程中无重大窜货行为并完成协议经销总量,保证金全部返还乙方。

第四条 代理期限、销售任务、代理权限

1、本协议经双方如期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月日。

2、乙方自协议执行考核起每月提货量不得低于即乙方在协议期第一年度 年需完成年任务量 件,即 盒;协议期第二年度 年需完成年任务量 件,即 盒。协议期内乙方承诺按照下列时间进度完成销售任务:

3、在合作期间,半年内乙方完成不来年销售任务的40%或累计3个月达不到月销量的80%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在乙方完成活着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并能够旅行本协议所规定责任和义务时,乙方代理权限按年度自动延续。

第五条 价格及结算方式

1、产品价格如下:。甲方对乙方的供货价结算底价。

2、结算方式:现款现货方式

1)乙方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2)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发货。

3、开票

3)甲方在收到乙方开票资料原件后,按对乙方的含税结算价格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4)开票所涉及到的内容根据国家规定,乙方应先期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资质的相关资料,若资料不完整,甲方将拒绝乙方的开票要求。

5)如需开票,货款支付方式必须以指定账户的转账方式进行。

4、返利

1)为鼓励乙方的销售和市场开发,甲方按下列标准对乙方实行返利奖励:乙方每年完成任务量达 件,甲方给与乙方每件返利 元;乙方每年完成任务量达 件,甲方给予乙方每件返利 元;一方每年完成任务量达 件,甲方给予乙方每件返利 元。

2)以上销售奖励目标乙方不得以压货或者其他非正常销售方式完成,否则甲方将有权取消所有奖励。

3)所有奖励甲方均以货物形式返利给乙方。

第六条 发货及产品质量

1、 甲方执行“款到发货”的原则。

2、 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个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以公路运输方式将货物发出。若乙方要

求其他运输方式(如航空及快递),则应承担运费差额。

3、 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对其数量、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查验。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短

少,乙方应在收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必须保留相关物品原样和出具运输部门的责任确认书,经甲方核实后予以调换,同时乙方须协助甲方向有关部门索赔。否则甲方对乙方因货运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4、 甲方不受理非产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如有药品质量问题,属生产引起的质量问题由

甲方负责,属乙方流通和不符合GSP储存环境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市场保护

1、 为了防止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窜货行为,甲方对窜货行为的界定是:未经甲方允许,乙方

无论以何种理由、何种方式、何种渠道、数量多少出现在本协议第二条所列区域以外的地区进行销售的行为都认定为窜货行为。

2、 乙方有责任维护正常营销秩序,保证不向自己经销区域之外地区以外地区以任何方式进

行供货销售,对其它区域窜进的货物负有取证和举证之责,并向甲方提供确切的证据。

3、 如发现窜货,发现窜货方必须向另一方提供窜货的有效证据(本产品样货、购药发票、

识别代码等)经双方核实后被窜货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

1、 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乙方提出终止协议,双方应友好交接当地市场相关工作,并

解决一切遗留的财务往来和市场交接工作。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被发现违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3、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协议一方无法遇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等不可抗

拒或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正面寄交对方。

第九条 仲裁

因履行本协议所放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1、 乙方销售达到本协议销售目标80%以上,甲方将保护乙方市场并续签第二年合作协议;

如乙方销售未完成达到本协议销售目标60%以上,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乙方市场。

2、 若因市场原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或乙方特殊包装要求,因此导致的成本上涨,甲方有

权进行调整。

3、 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备案作为协议备忘录,协议

备忘录是本协议(正本及附件)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篇三:最新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范本)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 (以下筒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佳德”品牌系列厨卫产品,就乙方经销甲方“佳德”品牌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市区 县开设(专卖店、专柜或专区等)销售甲方的“佳德”品牌系列产品。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日至年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3、乙方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的天内,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示价格销售“佳德”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5、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6、甲方提供乙方高质量的“佳德”品牌系列产品。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7、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

迅速展开。

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9、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佳德”品牌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9、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

10、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12、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13、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6、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17、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

通知甲方。

18、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19、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0、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 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21、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每完成万元的销售额,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 万元。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8.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九、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 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9.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9.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十、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

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十一、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解决。

11.3、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仲裁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协议的变更:

12.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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