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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文物保护管理协议书

红岩乡文物保护管理协议书

红岩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南府发(2011)20号文件关于公布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精神,为了更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特与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职责:

定期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如文物出现不安全因素,将视其情节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甲方每年给乙方管理费100元。

二、乙方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全权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配合甲方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如发现盗墓、盗挖瓦当等现象,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的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

三、此协议书一式二份,乡人民政府、村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代表签名:(公章)

乙方签名:

二○一一年月日 1

篇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 名 称:江永县上甘棠古建筑一期维修工程

项 目 所 在 地: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工程业主单位(甲方):江永县文化局工程施工单位(乙方):

江永县上甘棠古建筑一期维修工程合同书

工程业主单位: 江永县文化局 (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上甘棠古建筑群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甘棠村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这一重要文化遗产资源,因风雨侵蚀和年久失修,腐朽严重。现急需对部分公共建筑进行维修,甲乙双方就本维修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永州市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

二、工程内容:1、维修工程包括步瀛桥、忠厚祠、前芳寺、九母庙、一单门、五单门、四单门、九单门、南槽门、北槽门;

2、改造工程包括12号铺面房改造、五单门北侧铺面房改造;3、排水沟整修及其他房屋零修工程。

三、工程造价、取费及审计依据:

1、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2、工程量:以乙方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经甲方签证为准。

3、有关费率的计取:按原湖南省修缮工程一级企业标准以定额直接费用为基数计取,其费率如下:

①综合费22.42%

②利润7%

③其他直接费2.5%

④远地施工增加费2.35%

⑤税金3.348%

⑥人工工资单价62.00元/工日

4、定额采用1996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明、清分册为依据。

5、工程材料甲、乙双方共同采购,价格以甲方签证为准。

四、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五、工程质量:优良

六、开、竣工日期:本工程于年 月 日正式开工,要求2010年 月 日前竣工。(如遇天气、材料不能及时供应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施工,工期则相应顺延)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开工前,甲方尽量为乙方提供施工方便、做好“三通(通电、通水、通路)”,协助搞好施工人员暂住等事宜,其三通费用由甲方承担,人员暂住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施工中,甲方派驻 同志为工地代表,乙方派驻 同志为工地代表,以便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处理现场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甲方代表并对施工的工程量和隐蔽工程及时进行签证。

3、在维修施工中,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坚持使用原来的传统材料和工艺,保存原来的形制结构和外观现状,恢复历史风貌,如乙方在施工中不按有关技术要求施工,或其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返工,其停、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4、施工中,如甲方需变更原约定的修缮内容,由业主、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或批准;但由此造成的误工等损失均有甲方承担。

5、在拆除腐朽构件时,乙方应做到轻、细、准,即轻拆、

细致、准确。对邻近、相连的不拆部分应尽量做到保证其原貌;对应拆的维修部分,修缮中要切实按照第三条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6、维修中,遇到设计维修方案以外的情况时,乙方人员不得擅自做主,随意拆修,应及时请示甲方;甲方也应及时作出答复,避免造成停工、窝工或返工。

7、乙方应注意安全施工,确保工程安全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8、施工中,乙方要严格管理好乙方的施工人员,加强文物建筑防火安全教育,严防火情发生。如发生火灾或用电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9、乙方对所有施工人员,应加强法制、纪律教育,做到遵纪守法,爱护文物,文明施工。

八、工程款的支付

考虑到文物修缮工程的特殊情况,经协商、工程款支付采用下面方式: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九、工程竣工验收

甲方对乙方的各项维修,实行当场签证。整个工程由江永县文化局实行全过程监理,由湖南省文物局最后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十、违约处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后,无论甲、乙双方任何乙方不执行合同而违约,则违约方赔偿违约金贰万元人民币给对方外,还应承担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单位账号:

乙 方: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单位账号:

月 合同签订日期:年日

篇三: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XXX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XXX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参考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XXX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XX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与XXX内各文物点产权业主(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文物名称:

XXX(此处应列出具体的文物点)

二、甲方职责:

1.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2.对该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甲方报请所在地政府为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5.乙方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在经费上确实存在困难的,甲方应帮助乙方向各级政

府提出申请。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同意将XXX申报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2.XXX(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XXX由乙方负责修缮、保养。该文物有损毁危险,乙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乙方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管理期间不得擅自修缮。确需修缮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由实施单位向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方案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

5.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6.应成立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7.在管理使用期间,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8.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9.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内外的设施、物品、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

10.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二○一○年月日

说明:1. 协议书须由各市(或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产

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

2.各地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时至少必须包括以上的所有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条款。

3.乙方如果涉及多位产权所有人,每一处产权的业主均

必须签名。

4.产权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应附在协议之后。

(该页不列入协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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