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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软件资产属于我国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资产管理体系,确保正版软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单位正版软件管理制度(合集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单位正版软件管理制度篇1

正版软件资产属于我国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正版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局办公室作为正版软件资产的监管部门,应配合财务建立健全正版资产的明细帐卡。

二、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积极执行软件正版化的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三、单位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种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

四、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五、及时与技术服务部门联系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室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要求。

六、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码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

七、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协调办理相关处置方案。

八、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九、单位应当每年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

十、正版软件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安全使用。

单位正版软件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方法所称软件包括三种通用软件: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和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软件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的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和系统中随意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本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广。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保障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地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的软件产品。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需要采购的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寿命、技术支持和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采购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协议供应等采购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和供应商目录。

  各级政府机关在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购买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于需要购买的办公软件和

  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件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制定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的配置标准等。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分工做好软件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书面报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实后书面报国务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消极塞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正版软件管理制度篇3

  1、 作为正版软件资产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正版软件资产的明细台账。

  2、 应增强保护正版软件知识产权意识,必须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的不良行为。

  3、 更新、购置软件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自唱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种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4、 单位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5、 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应注意加强软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要求。

  6、 资产管理部门去的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

  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和发行的证书及文件,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存放和保管。

  7、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固定资产,并及时调整台账。

  8、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理手续。

  9、 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10、 应当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1、 正版软件执行技术保养规定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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