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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人才引进管理制度【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引进和储备一批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进一步改善事业单位的人才结构、数量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人事、财政等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章  人才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引进城市规划、石油化工、自贸金融、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法律等全县建设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定位要求,细分为“紧缺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两大类。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技能条件,在所属行业和领域能够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学历要求: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医疗卫生岗位、文化表演岗位可放宽至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七条 紧缺高端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国家注册类职业证书;紧缺专业人才须符合岱山县事业单位紧缺专业目录专业要求。具体资格条件根据岗位实际,以发布的公告要求为准。

  第三章  招聘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招聘计划。年初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重点工作推进需要和人才队伍结构现状,提出高层次人才招聘需求,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当年度全县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一般一年申报一次,本年度内有效。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增补的,须提交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招聘方式。高层次人才引进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与各用人单位(主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紧缺高端人才引进采取公开招聘、业界推荐和专业猎聘相结合的多元化招聘模式。

  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采取统一招聘、自主招聘和专业猎聘等多种模式进行,其中各单位自主招聘,须为教育卫生、文化表演等特殊专业岗位,或全年未能通过统一招聘引进合适人选的单位,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招聘程序。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背景调查)、面试面谈、体检、考察、公示、确定录用等环节。

  紧缺高端人才面试面谈须突出职位特点,采取专业素质评估和专家组面谈(面试)的方式进行,结合工作年限、专业技能、从业经历量化赋分,重点测查人选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紧缺专业人才招聘一般采用面试形式进行,除测评面试题回答情况外,考官还可根据岗位性质,围绕专业能力、实操水平等内容开展个性化提问。

  第四章  聘任管理、待遇和考核

  第十一条 紧缺专业人才在公示期满后,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程序直接办理入编,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享受事业人员工资待遇。

  在单位满编但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情况下,可依托县人才储备中心灵活使用编制。所需编制由县委编办运用事业编制统筹机制予以调剂,实行周转使用。

  第十二条 紧缺高端人才实行合同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3年合同期满后,根据人员性质及双方意愿,自由选择继续以聘任形式留用或转事业编制。

  第十三条 紧缺高端人才工资水平根据工作性质、特点和所聘职位职责要求,按照市场适度衔接、动态调整和优绩优酬原则,由双方平等协商后确定,并报经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于工作成绩特别优秀的,可在协议工资额度外,按不超过本人协议工资标准10%—20%给予专项奖励。紧缺高端人才薪资待遇由县财政全额保障。

  紧缺高端人才聘任期内,同等享受用人单位疗休养、健康体检等待遇。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会同聘用单位对紧缺高端人才进行试用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获得工资报酬、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以及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县域经济发展特别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招引,可实行“一人一议”,适当放宽专业、年龄和学历等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2日中共岱山县委组织部印发的《岱山县人才储备中心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篇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专业带头人和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不断优化专任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我院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学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人才、公开选拔。人才引进工作应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统筹规划、重点突出。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优先引进重点专业、新办专业急需的人才。

  (三)能力为先、德才兼备。人才引进既重身份(职称、学历),更重教学、科研、实践技术能力及思想道德品质。

  (四)积极慎重、体现实效。积极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慎重选择优秀并在工作中能体现实际效果的高层次人才。

  二、组织机构

  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事处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党政办主任和财务处处长组成。

  三、引进对象及条件

  引进对象须政治立场坚定,敬业爱岗,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并愿意长期在学院工作。具体条件如下:

  (一)高学位人才

  1.博士研究生。

  2.全日制硕士。

  (二)双师型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两年以上(可累计)企业(或社会)一线实践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

  3、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已被企业应用,效益良好。

  4、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

  5、在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中级及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在高校任教一年以上,能胜任本专业一门以上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工作。

  6、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本专业某一项操作技能中级以上等级证书,或取得初级证书并有一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7、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专业技能中级以上考评员或技师资格,胜任本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三)高职称人才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具有副高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

  (2)一直在行业协会(或企业、单位、机构等)中兼任相关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职务,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近3年取得实质性工作成果;

  (3)近三年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具有十五年以上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经历,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

  条件特别优秀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经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破格引进。

  四、引进待遇

  (一)高学位人才

  1.博士研究生

  符合引进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50000元安家费和50000元科研启动经费,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可予以优先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解决配偶工作。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2.全日制硕士

  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有3年以上教学、实践工作经验或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有5年以上教学、实践工作经验或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二)双师型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双师型人才,正式聘用后,在教学岗位上专职从事与其本人取得的职称及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比照高学位或高职称人才待遇按标准适当上浮。

  (三)高职称人才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50000元安家费和50000元科研启动经费,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在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可予以优先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解决配偶工作。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一定金额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四)其他情况的引进待遇

  1.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同时符合高学位、高职称、双师型中两类以上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引进待遇。

  2.引进的已退休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但不再享受安家费。如确有必要,可支付适当科研启动费。

  五、引进程序

  (一)拟定计划:各系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汇总,送学院审批。

  (二)组织报名:人事处根据学院审批的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向社会发布信息,并组织报名。要求附以下材料:

  1.应聘人员自荐书和个人简历

  2.《引进人才审批表》。

  3.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主要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及原件(审查后退还原件)。

  4.代表其本人的学术及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本人获奖材料。

  6.学院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各用人部门根据学院相关人才引进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

  (四)考核及结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就业务能力、学术造诣、科研水平以及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考察。

  (五)学院审批。

  (六)录用与签约:若考核合格,经学院研究同意录用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学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六、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正式聘用人员除完成相应岗位的各项职责并在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外,须完成5年的服务期限。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内容被辞退的,根据其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已享受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二)正式聘用的高层次教学人员每学年应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并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师工作量。

  七、附则: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农一师阿拉尔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规定2015-09-0415:46|#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师市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加快“三化”建设,推动师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十二五”人才规划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师市范围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师市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   引进人才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配置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

  第五条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用人单位需要编制引进人才目录并及时公布,引进人才要符合人才目录要求。引进人才可由师市人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招聘。

  第三章  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   引进到师市工作或聘任到师市兼职的各类人才,是指适应师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城市建设和管理、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科教文卫等方面所急需紧缺的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

  (一)符合师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各类中等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备技工技术等级证书的熟练工人。

  (二)符合师市“三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性人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团场护理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

  (三)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省级特级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六)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八)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九)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师市创业的其它各类优秀人才。

  (十)其它具有特殊才能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七条 本地职工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人才引进范围,经本人申请并在师团两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必须在半年内推荐就业。 

  第四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八条  引进人才到师市企事业可以采取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等形式。到党政机关工作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引进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师市通过给予用人单位发放就业补贴等方式,提高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  引进人才到师市党政机关、团场、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的第一类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各类中等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备技工技术等级证书的熟练工人。

  到师市团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用人单位提供公寓住房,减免一年的水、暖、电费,单位发放一定的安置费用。

  (二)引进的第二类人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团场护理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

  到师市团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用人单位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安置费用,并提供公寓住房,工作第一年水、暖、电费免费,单位不能提供公寓住房的,实行相应的租房补贴。

  (三)引进的第三类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1、凡专业对口,单位工作急需,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协议的,享受安家费用2万元,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全额报销学费。

  2、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事业编制岗位职数限制,经师市人事部门同意,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中级职称待遇,到岗位后直接转正定级。

  3、单位提供80平方米住房,工作第一年水费、电费、取暖费全免,连续在师市工作八年后产权归个人。

  (四)引进的第四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3万元。

  2、本人有科研开发项目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3、用人单位提供80-12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八年后产权归个人。

  (五)引进的第五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省级特级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8万元。

  2、本人有科研开发项目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科研启动经费。

  3、到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4、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六)引进的第六类: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10万元。

  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师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师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3、保证必要的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4、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

  3、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4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七)引进的第七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15万元。

  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师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师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3、保证必要的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4、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3000元。

  5、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6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八)引进的第八类: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引进人才带科技成果来师市创业,落户师市工业园区或与本师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优先列入师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得到师市科技经费的项目支持。经专家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实行知识产权入股,在师市产业园区提供100平方米办公场所,100万项目推广资金,并提供120平方米以上住房。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由师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提供创业资金担保或无息贷款。

  (九)引进的第九类: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师市创业的其它各类优秀人才。

  引进人才携带资金、技术、项目在师市生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按股份分红外,受益单位应当连续3年从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10%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以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本人自愿到师市工作,原单位不办理调动手续,经师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转接所有关系,连续计算工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手续。

  第十二条   师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单位编满的,可采取先调入后进编的办法解决,编制问题在全师市范围协调解。在师市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原具有行政职务的可按原职务提高一级配备。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工作享受副高级职称工资待遇,到岗后直接转正定级。

  第十三条  引进的第三类至第九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负责为引进人才组织一次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表现突出或连续三年考核定为优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赴内地健康疗养。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外地的(指疆外),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0天(不含路程)。引进的人才未婚,其父母在外地的(指疆外),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不含路程)。引进的第三类至第九类人才,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来用人单位探亲,每年可享受一次其相关探亲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可随调随迁,不受限制。引进的第三至九类人员,其配偶工作由师市人事部门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优先安排,其子女在本师市范围内就学可以择校。

  第十六条   引进的海外人才,凭有效身份证明可在我师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按最低标准执行。同时,享受我师同类企业优惠政策。对短期来我师服务的外国专家,在往返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生活补助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工作后继续参加相关学历教育的,须经单位同意,按师市有关规定,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的聘用协议,并经师市人事部门鉴证。安家补助费以实物形式给付。服务期内提前离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按协议退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不能按协议发挥应有作用的,取消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拓宽引才渠道,建立和完善“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能进能出、只求所用、不求所有”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来师市从事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

  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师市工作和与师市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不在师市工作的可以实行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或其它薪酬制度。具体方式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师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党委宣传部、党委政策研究室、编办、国资委、科学技术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的计划及落实。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术证明、成果(业绩)证明、获奖证书、近期(半年内的)体检表及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资格认定表》,报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考察、考核确认,颁发《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工作证》,作为引进人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凭证。但对引进人才中第三类至第十类人才情况,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须提交师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审议通过后,准许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颁发《师市引进人才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凭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颁发的《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工作证》,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人才交流工作,搭建引进人才的平台。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师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我师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和有关人才政策。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提供快捷的服务。鼓励以产业和项目为依托,充分利用阿拉尔市国家级工业园区、阿拉尔市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阿拉尔市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区平台,引进、培养、孵化相关人才。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业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师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制定人才储备计划,储备计划落实到师属各单位。各单位要从服从、服务于师市发展大局出发,认真按计划引进储备人才,加强对储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人才加强兵团精神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提供相互交流平台,大力宣扬师市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增强引进人才热爱兵团,扎根兵团,服务报效师市的信心和决心。

  第二十七条   凡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工作一年后,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优秀的报师市组织部(人事局)。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将对其进行考察,合格者可纳入各级后备干部培养。

  第六章 人才引进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师市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并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递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师市财务(财政)预算,用于师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做好特殊重大贡献人才的奖励、对有发展潜力人才进行培养、解决师市产业发展瓶颈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等,专款专用。各单位也要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引进人才所需的各项经费,除特别说明外,财政开支单位经师市财务(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权限审批,由师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列支50%;财政定额补贴和非财政开支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可申请师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十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由引进人才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填写《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资助经费审批表》,经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签署意见后,呈报师市领导审批后,由师市财务(财政)局向申请单位拨款,拨款单位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由师市监察局、财务(财政)局、审计局进行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师市党委组织部要制定现有各类人才管理办法,对现有的各类人才比照引进人才管理,在师市营造重才、惜才、爱才、用才、育才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行文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积极吸引各类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和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人才工作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是指在公司内部现有人力资源不能满足对人才需求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核准,从国(境)内外择优录用具有一定工作经验、能力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委室、各二级单位(分、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四条成立公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人才的引进工作。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人力资源、科技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部、技术中心、XXXX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审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协调解决引进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人才引进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引进人才的政策,编制引进计划,审核发布公司引进人才的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引进人才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引进人才原则

  (一)引进人才应坚持以下原则:

  ⒈“专业对口、按需引进”原则。引进人才须遵循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以岗位需求为依据,按照专业或工种类别,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⒉“适度从紧、严格标准”原则。公司需要人才,首先要着眼于内部培养,要严格控制从公司外部引进人才的数量,以精干员工队伍,提升劳动生产率。要严格引进人才的标准,确保引进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人才。

  ⒊“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为提高人才引进的有效性,引进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确保有充足数量的备选人,以竞争择优来提升引进人才与岗位需求的匹配度。

  ⒋“目标考核、协议管理”原则。引进人才的首次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二到四年,试用期三到六个月,同时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目标责任制任务书》。试用期和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各单位要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辞退。(二)范围、对象及条件⒈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科研起关键作用,且急需的重点专业领域技术人才,主要包括:冶炼、金属材料、机械、电气及自动控制、化工、建筑、管理等专业人才。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操作一线岗位直接影响企业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具备较高技能,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公司急需的技能人才。

  ⒉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和相当的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⒊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对特别优秀或者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工作年限);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专业从业经验和从业业绩,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内某个方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能够在技术开发、工艺技术改进、新产品开发等某一方面做出成绩,能够为企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引进的技能人才须具备较高的技能水平,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具有本工种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绝招绝技,职业技能在行业内处于本工种的一流水平,能够解决生产中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能够在工艺改进、质量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做出成绩,并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⒉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编写了先进操作法,形成技术诀窍并已被采纳推广应用,或能够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创造显著的成绩。

  3.参加国家部委级和全国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取得拔尖级称号的人员。

  第七条对引进的高层次杰出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学历、年龄、经历等的限制。高层次杰出人才包括:

  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级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⒉主持国家级、省级重要工程技术科研项目的教授、高级工程师;⒊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和中国青年科技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获奖人;

  ⒋博士后出站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其他达到上述技术(技能)水平,能够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第八条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每年将根据集团公司名额分配情况和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招聘应届和历届大学生,招聘工作需提前规划,确保招聘质量。

  第九条引进渠道

  ⒈通过与省内外的人才市场建立联系,直接从人才市场进行招聘。

  ⒉委托人才中介机构,利用其信息优势,进行招聘。

  ⒊通过高校毕业生双选会、人才交流会、人才招聘网站或报刊杂志、电视电台公告信息等渠道。

  ⒊通过公司内部员工推荐、人才个人自荐等方式。

  第十条引进工作程序

  ⒈制定计划。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现有员工无法满足其人才需求、确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即可制定引进人才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重大的人才需求计划和高层次杰出人才的引进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⒉信息发布。根据批准确定的引进计划,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选择适当的引进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⒊报名、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筛选,确定初选合格人员名单。

  ⒋考核。公司按照专业(或工种)建立相应的考评专家库,根据考核需要,分别由用人单位代表、随机抽取的考评专家组成招聘考试小组,负责对初选合格人员的考试考察工作。根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应聘人员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察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技能水平鉴定、考察等内容,考察重点为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对拟引进的高层次杰出人才,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提前介入,并视情况组织公司内外的相关高级专家进行评价。

  ⒌体检。经考试考察合格人员,还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

  ⒍确定聘用人选。完成上述工作,用人单位确定招聘对象之后,须填写《人才录用审批表》(见附录A、B),并附候选人能力、水平和业绩相关的证明材料,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批准方可公布聘用结果。

  ⒎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办理录用手续。发放录用通知单(限期报到),核实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目标责任制任务书》及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薪酬及福利待遇

  (一)引进的人才可纳入公司员工体系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较为灵活的方式管理。公司可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情况确定不同人才的薪酬水平,并与应聘者进行充分的沟通。

  (二)对引进的高层次杰出人才可实行协议薪酬等更加灵活的薪酬制度。

  (三)公司对新建项目引进的成熟人才和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杰出人才可酌情核增工资额度。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杰出人才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领取安家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专项约定。

  (五)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⒈以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首月工资发放时间起算,设定保护期为7年。

  ⒉保护期内应发工资保底标准按学历和学位等级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⒊保护期满后,应发工资按公司相关政策及各单位绩效考核规定

  执行;保护期内晋升为副科级以上干部或依据公司相关政策比照副科级以上待遇执行的,应发工资按照公司相关政策及各单位绩效考核规定执行。

  ⒋对新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福利费列支),报到后1年内按季发放。

  ⒌有关要求

  ⑴新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1年后通过考核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保护期包含见习期。

  ⑵本科及以上学历未取得对应学位的,应发工资保底标准降低一个等级执行;双学士本科生按对应标准上浮200元执行。

  ⑶应发工资保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对应标准,在单位当月人均核发工资水平外进行差额增核,如单位人均核发工资高于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⑷应发工资保底标准中不包含先进及优秀员工津贴、中夜班津贴、加班费、延时工资(三班补贴)、点检员津贴、保密津贴、团委书记津贴等各类津补贴。

  第十二条管理及考核

  (一)引进的高层次杰出人才由人力资源部直接联系,各单位管理,其他引进的人才由所在单位管理。各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完成工作目标的考核要求,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要深入了解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定期评价,建立引进人才档案,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要对照目标责任制任务书(或者招聘公告),及时严格进行试用期和首次劳动合同期的考核,对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须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上情况需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定期、不定期对引进人才的工作及业绩等情况进行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和完善此项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引进人才的报到、工作安排、户口迁移及社保关系等事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负责。人力资源部可协助解决在大学生宿舍居住的事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关于调整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毕业生待遇的通知》(XXXXXXXXXXXXX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公司专项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

  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二十八条(因私出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居留签注、签证)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其他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年6月15日起施行。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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