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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7年国考申论热点:城管执法要机构改革更要权力法定

2017年国考申论热点:城管执法要机构改革更要权力法定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即将开始,很多考生已经进入复习冲刺阶段,下面是文都网校公务员频道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帮助广大考生攻克申论,助力国考!

【热点事件】

据报道,住建部近日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决定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据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将整体改编为“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拟定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等职责。

【参考评析】

现代城市治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及相互交织性,使得原有条块分割的部门执法体制捉襟见肘,旨在实现多部门综合执法职能的城管执法应运而生。但是,自从建立伊始,城管执法便面临没有“婆婆”的体制尴尬。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统一的立法指引,各地在城管执法体制设置上五花八门,组织机构、职权范围、执法监督等都不尽一致,客观上造成了实践中城管执法失范。

要改变“九龙治水”的部门执法弊症,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首先必须从组织体制入手,在现有的行政结构中组合出科学高效的城管执法体制。此前,一些地方在划分调整部门职能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城管部门。例如,北京市以原市政市容委为基础,成立职权范围更广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但从国家层面看,中央政府始终缺乏专门的城管

机构,相关职权虽然划归了住建部,但在住建部中也缺乏专门性机构,不便于更加专业、更为集中地开展工作。

此次住建部设置的城市管理监督局,严格意义上讲并非全国城管执法的“婆婆”。从职能上分析,城市管理监督局只是住建部的“内设机构”,并不直接对外行使执法职能,负责“指导”而非“领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但是,这种定位更加突出了规则供给和监督查处的功能,回应了当下执法实践中发生的一些问题,有益于促进全国城管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

同时也要看到,新机构的设置,依然面临权力结构关系的厘定。机构改革的本质,是权力的分配与整合,最终实现权力法定化。就全国的城管执法而言,无论是自上而下地理顺体制,还是相对统一地规范执法职权,都不是设置一个机构就能解决的问题。客观而言,城管执法行使的是其他部门的部分执法权,这给原有部门执法体制带来较大冲击,因而其法治化出路的要害在于:如何切割城管与其他部门的执法权。

总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诞生,一定程度上呼应了城管找“婆婆”的诉求,同时强化了对全国城管执法的规范和监督,其向内控制执法权的法治意义不可低估;但是也要看到,推动城管执法法治化,最终还需破除执法权界分的“魔咒”,推动城管执法权力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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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安监部门如何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找准定位

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履职能力

安监部门如何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找准定位

摘要: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法规逐步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相继建立、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不断壮大的新形势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水平却依然偏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强,人民对安全生产执法信赖弱化,安监部门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既要避免“深圳模式”的矫枉过正,也要避免落入“讳疾忌医”的窠臼,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安监执法权威性,才能找准定位、理顺关系,肩负起推进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神圣使命。

关键词:安全生产;机构改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人员精干、灵活高效的党政机关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差不多每五年就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臵、机构设臵、人员配备作出较大调整和变革,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机构设臵,加强依法行政,迄今为止进行了七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将安全生产纳入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并摆在更加①新华网,《精兵减政 转变职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 》,http://news.xinhuanet.com,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别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和2013年进行了大的政府机构改革。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1 ①

突出的位臵,把能否实现安全发展作为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均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从2001年2月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安监部门找准定位、理顺思路的各种探索和实践就一直没有停歇。

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现状 乘着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春风,2003年不仅是政府机构改革的转折点,对于安监部门而言更具有决定性意义。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原属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独立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安监部门迎来了第一个发展的黄金五年。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33个市(地)均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2859个县(市、区)中有2705个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占94.16%,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共有人员418万,比2003年底(213万)增长108%,近六成乡镇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200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在向着大部制改革的方向稳步迈进,逐步探索实行职②国家安监总局的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3年,国家安监局从经贸委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国家局(副部级);2005年,成立了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而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成为由国家安监总局实行部门管理的国家局。

③高建明,《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对策》,2010年6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第三期。 ④安全管理网,《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系统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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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臵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安监部门面临着大部制改革等新的形势变化,定位、职能在不断发生调整,地方安监部门机构改革方兴未艾。一些地方将安监部门从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如江苏、福建;一些地方增设了安监部门的职能,如设立了职业健康监管处室;一些地方安监部门划归大部门,如2009年7月31日深圳市机构改革正式启动,安监局划归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市应急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能,其业务部门划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能,通过多年努力组建起来的“深圳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在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后变得无影无踪,形成了安全生产“不留身子只剩头”、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的局面。

作为改革发展前沿阵地对于安监部门机构改革大胆探索的“深圳模式”一经曝光使得整个安监系统荡起了层层波涛。安监机构改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机构升格也大大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权威。然而,面对大部制下个别地方安监部门的走向,不得不承认的现实就是:机构改革到了地方反而削弱了安监部门力量,传统的“重发展、轻安全”理念仍在个别领导干部头脑中作祟,个别地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

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监管职能不清:“真空”和“多头”监管现象并存。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安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但由于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导致职能界定不清,行业监管弱化。⑤中国安全生产网,《关注机构改革中的地方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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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一是综合监管范围过宽,承担安全监管“无限责任”。一些地方领导认为“安监是个筐,涉及到安全的事统统往里面装”,凡是涉及到安全的事情都是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将很多本应是行业主管事情交由安监部门办理,使安监部门工作量大大增加。二是综合监管无抓手,影响了安监部门的权威。由于立法和机构改革原因,现有行政体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权责交叉或脱节,加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牵涉执法主体众多,造成各自为政、互相扯皮,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三是综合监管无规定,缺乏必要措施和手段。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但如何实施无具体规定,安监部门往往成为安全生产的牵头协调部门。

(二)监督与管理权责划分不清:同时扮演教练员(履行行政许可)、运动员(实施日常监管)、裁判员(承担行政执法)三重“角色”。现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存在管理和监督不分,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这不仅削弱了执法监督的权威,也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模糊,职能与责任、权力和义务混杂。一是安监部门“管办不分”。职能转变不到位,出现职责的交叉、身份的错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有监督责任又有管理责任,既是政府监督者又是企业安全员。二是出现“人情法”、“面子法”和“保姆执法”。安监部门“管办不分”体制导致安监执法难以和行政相对人划清界限,不利于监管职责的正确履行。

(三)各级安监部门分工不明确:“蜂窝煤”型内部结构使上下部门缺乏明确定位和分工。目前安监部门“三级机构、四⑥ 中国安全生产网,《对县级安监部门履职定位问题的思考》,/。

⑨《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系统队伍建设调研报告》,安全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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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法律制度建设,明确脱钩后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规范运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推动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在中央和地方分别开展试点,设置必要的过渡期,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推开。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

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分别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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