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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

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场文明经商公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公示栏”公开检查。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臵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经常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

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过15天不交费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从经营户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臵。

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处理后仍不能改正

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臵;

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管理

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人与登记内容相符。

2、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器具。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

4、无经查实的消费者投诉。

二、食品准入管理

1、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

索证备案管理。

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

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

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

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

市场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之规定。

5、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

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龙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市场购销台账制度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

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

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

市场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

市场内各经营户:

结合市场内环境卫生实际情况,为给经营户和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及购物环境,特签订卫生责任书:

一、各经营户必须确保摊位整洁干净,每天清洗摊位一次,清洗范围包括摊位瓷砖,清洗不洁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作退场处理。

二、各经营户每天所产生的垃圾,不准乱丢、乱扔,必须入桶后由市场清洁人员收集处理,如发现乱丢垃圾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终止合同,作退场处理。

三、各经营户必须保证摊位门前50厘米卫生干净、整洁,如不整洁,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终止合同,作退场处理。

四、上述条例,请各经营户按照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办理。

市场水电火使用制度

为了维护市场各项设施的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按照市场消防安全制度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管线。如确实需要须报市

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拉接。

2、注意节?a href="http://www.850500.com/zhaoshangjiameng/"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加盟煤蠹笆鼻褰啵3质谐「删徽唷?/p>

3、注意安全用电,市场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确

实需要须报市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4、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炉灶。

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一、市场内的经营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对新进场的经营户所使用衡器,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格证》,才能进场经营。

三、经营户如需要更换新衡器,必须购买有CMC标志(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衡器,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以确保计量的准确可靠。

四、场内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杆秤。

五、场内必须依法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计量单位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六、场内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商用衡器,违者将交由质监部门处罚。

七、场内设臵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营造公平、公正的计量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八、市场内使用商用衡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办法》,由质检部门实行定点定时强制检定。

篇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2010年1月

目 录

1.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2.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5.经营户须知 6.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7.经营户市场入驻规程

8.带班(值日)经理职责(附日常工作检查考核表) 9.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0.农贸市场扣分制暂定条例 11.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1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4.保洁清扫员职责 15.顾客投诉处理办法 16.残留农药检测制度 17.放心肉管理制度 18.放心豆制品管理制度 19.副食品管理制度

20.市场计量及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21.开展食品准入制实施计划方案 22.检测员工作职责 23.检测操作规程

24.关于建立商品质量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25.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26.经营活动“三包”承诺书 27.“放心食品”经营承诺书 28.“放心菜”经营承诺书 29.“放心豆制品”经营承诺书 30.“放心肉”经营承诺书

31.农贸市场“放心肉”流通管理责任书 32.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 33.市场文明用语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兴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篇三:菜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者文明守则

一、按照有关规定,证照齐全有效,亮证(照)经营,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持有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方可经营,不得出售《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所列禁止销售的食品。

二、经营食用农产品要把好进货关,不出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及不洁食品,确保所销售食品货真价实、分量准足,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使用合格计量器具,营业前须校秤,确保计量准确,严禁在计量器具上做手脚,以此来欺诈消费者,如有短斤缺两或自行改动计量器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罚。

四、自觉执行市场卫生规定,保证摊内外清洁卫生,积极清扫市场公共卫生场所,营业结束,做好清场工作。

五、按市场管理要求,使用统一盛放器具,食品摆放整齐美观,不越出台边,严禁乱堆、乱放、乱吊挂、乱停放车辆等。

六、礼貌待客,站立服务,名称醒目,仪表端正,举止得体,文明用语,不赤膊上柜,不在营业时吸烟,不在市场内酗酒赌博。

七、文明经营,服务周到,上柜商品要明码标价,有货有价,无货撤价,做到消费者百挑不厌、百问不烦、有问必答,当好顾客参谋。

八、自觉搞好场内安全,在经营场所不准擅自使用电水壶、电饭煲、液化气,不准擅自接拉电线以及移动水龙头。

九、认真学习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熟悉食品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十、遵守交费制度,按市场规定,及时缴纳摊位费、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若中途歇业,应及时申请,与市场办理结算手续。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预防疾病,控制传染源,保障广大客商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市场卫生环境,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职责

1市场内配备卫生督查专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检查、预防和处理工作; 2市场管理员和安保员协助卫生督查专员做好市场内环境卫生的督查工作;

3保洁公司组织保洁员,全面负责市场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

三、要求

1 工作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查,持健康证上岗; 2 保洁员必须统一着装,按时上下班;

3 市场环境卫生工作由专人全面负责,分包干,责任到人;

4 清扫后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垃圾库,保洁期间市场内不能有成堆垃圾堆放30分钟以上;

5 每天定时对垃圾桶进行倾倒和清洗两次以上;

6 定期对地下管网和化粪池进行清掏,确保地下管网排泄通畅;

7 定期对市场内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开展除“四害”工作;

8 垃圾库的垃圾做到及时外运,确保日产日清;

9 垃圾库派专人负责守护,避免蔬菜垃圾外流;

10 市场卫生工作负责人对整个市场的卫生工作要经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户自觉搞好摊前摊后和摊位周围的卫生,做到卫生“门前三包”;

11 公共厕所实行专人管理,勤打扫、勤冲洗,保持厕所内外清洁,每天必须做到一次全

面打扫,及时开关水阀,节约用水;

12 广大商客户都要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不乱扔烟蒂,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泼污水;

13 进场人员有爱护场内卫生设施,果壳箱、清洁桶等不得随意搬动或乱放,未灭烟蒂不得投入桶内,以防火灾,对损坏卫生设施者照价赔偿;

14 在分管地段坚持做到随脏随扫,不留污物积水,地面干净;

15 下水道每月冲洗二次;

16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妥善保管扫把、翻斗车等清扫(运)工具。 17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配备售货工具,做到货款分开,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

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按市场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开展经常性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亮证(牌)经营,明码标价,分类设摊。无摊外摊、场外摊,确保文明经营,秩序良好。

三、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水产区、牲畜区、熟食区有自来水龙头,有洗槽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有固定的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杀家禽的有封闭式炉子、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每批宰杀结束后,必须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农贸市场的冷藏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四、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餐具有消毒保洁设施。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从业人员工作衣帽齐全洁净,个人卫生良好,食品卫生知识熟悉。市场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霉烂变质食品。未经检疫的肉类不得上市销售。

五、市场应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市场经营性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垃圾袋装率达100%,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实行全日制保洁制度。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

七、市场有公共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落实,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四周硬化。粪便及时清运。

八、除“四害”工作落实。有制度,有专人负责,措施落实,定期开展室内外环境消杀。场内外无鼠及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无蟑螂、卵荚及蟑迹。一个视野内可见苍蝇不得超过2只。无蝇蛆、孑孓孳生。

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市 场内不得停放车辆,场外车辆停放实行定点、定线,专人管理,分类 停放。

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有宣传阵地,定期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普及率达100%,考试及格率达10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十一、场内其他经营摊点,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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