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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4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

2014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

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将在城乡养老

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今后,参保人在不同养老制度间如何转移衔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负责人。

缴费年限满15年,居保转职保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对有转接需求的参保人来说,最重要是了解衔接时点、衔接条件和权益计算的原则。

衔接时点是什么?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衔接条件有哪些?《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权益累计怎么算?依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据了解,到去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社保中心负责人推算,假定办理制度衔接人数占当年办理退休人数的5%,则涉及到转移接续的参保人每年至少34.7万人。

“三个15天”防止推诿拖沓

当参保者需要在不同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提交申请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受理申请、发送联系函、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等服务。

《经办规程》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沓。一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二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包括信息、基金等相关转出手续。三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重复缴费要清退,重复领取待遇要归还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重复缴费怎么清退?据解释,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重复领取待遇怎样追回?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

篇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编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人申请将原老保险关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你处,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就近向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的,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申请人”字样左侧盖章。

篇三:关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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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几点建议 作者:赵立群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4年第06期

摘要:针对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象,文章对如何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纳;有效衔接

当前我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部分组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来,由于缴费标准低、缴费档次多且有政府补贴,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深受广大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员、无业人员喜爱。以山东省莱州市为例,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档次设为1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一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并且政府对参保人给予每年30元的补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以山东省莱州市为例:莱州市全市人口85.8万人,现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制度,分别由莱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和莱州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管理,虽然这两个机构都直属于莱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但这两个机构都有各自的信息系统体系,信息不共享,致使出现重复参保的现象。截止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97885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13813 人,因重复参保已办理退保、终保手续的就已经达到10114人,如何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摆在我们面前。

一、现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部分人员缴纳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管理。同时,国发〔2009〕32号决定,从2009年起试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国于2011年正式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发[2011]18号文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2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山东省莱州市为例,莱州市自1992年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2011年4月开始实行城乡居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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